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四条有效下一年度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清单,至迟于每年年底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由其汇总审核,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对临时需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