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办公厅(室)负责汇总整理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所列问题,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提出下一年度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清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