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三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办公厅(室)负责汇总整理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所列问题,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提出下一年度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清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