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