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时,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