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时,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