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扰乱市场秩序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