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等形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市、旗县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损害、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