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