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