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要素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机制,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推行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信用贷等业务,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流程,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