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被监督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