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