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法规草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会议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