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做好协调工作;对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等重大问题做好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