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第八条有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