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引导、民意协调等工作。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