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加装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并减少对通行、采光的影响;电梯外观、风格应当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鼓励加装主体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