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应当依法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