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或者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报告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