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推动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前款规定的依法向公众开放的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科普展示、现场体验、技能培训、样板示范等活动。开放的时间、地点、预约方式等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