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保障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
(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动植物园、公园等;
(二)自然保护地依法可以对外开放的区域等;
(三)具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等;
(四)乡镇、街道结合辖区文化建设和绿化建设,具备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的单位或者场所;
(五)其他适宜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单位或者场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