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生态文明教育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主动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