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主动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