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生态文明教育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垃圾分类、美丽乡村建设、文明祭祀、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等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生态文明教育。鼓励将生态文明教育有关内容纳入居(村)民公约,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