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等应当带头参加生态文明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