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媒介,通过展览展示、公益讲座、赛事活动、典型事例宣传等形式,定期向公众开展生态文明宣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