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生态文明宣传第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媒介,通过展览展示、公益讲座、赛事活动、典型事例宣传等形式,定期向公众开展生态文明宣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