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热期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抢修供热设施的同时通知热用户并形成记录。连续停热达到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按天数退还热费。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