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供热单位在确保原有热用户用热质量的情况下,可以在原有热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热管线及热力站发展新用户,新用户应合理分担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新用户用热,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用热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