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供热工程以及建设项目配套供热设施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