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