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占用本职工作的时间,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保障,按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