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