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市跨原选举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