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二十一条有效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