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