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