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