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