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就审议内容的有关问题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在会议期间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