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五条有效代表有权对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各项选举和表决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可以对提名人介绍的候选人基本情况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提名人应当向代表作必要的说明。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