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合成生物产业发展需要,在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范围内,推进合成生物领域相关审批制度改革,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持续优化审批条件、审批流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报告合成生物企业在审评审批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解决路径,促进合成生物产品审评审批流程的优化和相关政策的完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