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合成生物标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推动标准与科研、产业一体化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优先开展首购目录内的合成生物创新产品的标准化建设。

鼓励社会团体、产业联盟制定合成生物创新产品团体标准,构建产业标准体系,发挥引领创新和行业自律作用。

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融入企业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积极主导或者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