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合成生物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合成生物企业购买产品测试、分析验证、检验检测、智能算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符合要求的,由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予以资助。本市检验检测事业单位应当对合成生物企业给予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优惠;鼓励其他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合成生物企业适当减免产品检验检测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