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推进乡村振兴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