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履行水土保持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