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承包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原合同没有约定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义务的,应当依法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承包方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