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地地形、土壤、水文等条件营造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植物保护带。禁止占用和破坏植物保护带。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