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有效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清洁的口罩或者其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