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本规定,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