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加装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资料。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风格与周边建筑风貌、自然环境相协调,尽量减少对现状绿地、道路、本栋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

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单元可以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