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加装人协商分摊;

(二)使用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

(三)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等资金;

(四)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应当用于电梯建设或者维护保养等,实行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