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奖励资金,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