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奖励资金,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