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体系,并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